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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作者:羡塘惠水商会  日期:2016-09-26

羡塘惠水商会章程

2015年10月9日商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本商会名称为羡塘惠水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在惠水县的羡塘籍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发起,遵守、认可本商会章程的全国企业、个体商户自愿参加组成的非盈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与各级政府、羡塘商会成员之间起着桥梁、纽带作用的群众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羡塘商会企业及羡塘籍人士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羡塘商会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遵循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自觉打造“诚信羡商”品牌;坚持互利互惠,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为惠水县及羡塘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本商会工作贯彻“民主办会、服务立会、项目兴会”的宗旨。

第四条 惠水县工商联合会是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惠水县民政局并接受惠水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羡塘惠水商会办公地址设在惠水县欢乐岛入口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求实务虚。组织商会会员积极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的政策精神,进行普法教育和民事、商事的法律法规培训,以及商会内主要行业的业务培训和经营管理交流活动。

(二)在商会组织下,会员之间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建立联系网络,搭建交流平台,取长补短,互惠互利,互谅互让,共同合作,做大做强。

(三)凝聚会员力量,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采取各种措施抵制和反对一切侵权行为。加强内部团结,化解会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四)为广大会员办好事、办实事、办大事。为会员积极推荐和选择投资项目,帮助解决一些困难问题。发动会员,及时关心和资助遇到天灾人祸,急需援助的困难会员,以解燃眉之急。

(五)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各种体育和文化活动,弘扬羡塘文化和羡商文化。促进羡塘文化交流和经济往来,增进友谊,共促发展。

(六)及时传达政府文件,努力完成政府及有关机关交办的各种任务。

(七)积极帮助会员单位引进和培训人才。接受会员委托,帮助解决一些商会力所能及的问题,办好网络平台。

(八)积极开展省内外的商会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或参与有关经验交流、项目论证、商品展销、人才交流、观光旅游等活动。

(九)组织和参与会员单位的开业、乔迁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本商会只吸收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并认缴会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加入本商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中国有合法的经营证照,公司业务发展正常。遵守商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商会发展,热心商会的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及时间:

(一)会长1.5万元/年、常务副会长1.5万元/年、秘书长1.5万元/年、常务理事1万元/年,理事2000元/年、会员1000元/年;

(二)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30号前缴清当年度会费,若延期需缴纳5%的滞纳金;

(三)会员因特殊情况缴纳会费有暂时困难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可缓缴或适当减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发展管理部初审;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填写会员登记表,缴纳会费;

(五)发放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有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对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商会提供的服务;凡商会运作的所有项目经公示后,所有会员均可按入会时的缴费级别享有相应的入股资格。

(五)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自觉接受并完成商会分配和要求的各项任务;

(三)接受商会的指导、监督、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

(四)自觉维护商会的社会声誉,维护商会会员间的团结;

(五)按商会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特别提示:羡塘籍商业人士有能力入会但不入会且作反面宣传者,商会成员不允许和其发生业务往来,如发现商会成员私自和其发生业务关系,商会将酌情给予通告批评、警告、约谈、开除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无故多次不参加商会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视为自动退会,且不退回已交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受到吊销营业执照或触犯刑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予以除名。凡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且在商会微信群中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七)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涉及修改章程,解散、合并、分立商会,罢免会长和常务理事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每届三年。商会班子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商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商会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商会理事候选人由商会换届领导小组制定候选人标准,并按选举办法择优推荐给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推荐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取消会员的资格;

(六)决定设立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会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商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由理事会全体会议推荐商会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候选人1人,可连选连任。由会长候选人提出9名常务理事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方式等额投票,从中选出9名常务理事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举手表决,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荐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商会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含会长和8名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其中7人分别兼任商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荐,按出席大会的理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以得票多者依次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分工负责商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决定事项须由常务理事人数的2/3以上通过。必要时会长可以委托其他常务理事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议。若会长不召集或不委托召集,由2/3以上的常务理事推选其中一名常务理事主持召集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决定商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商会的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干事4名。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商会有关会议,其任期同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商会承担。

监事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实事求是,办事公正,敢说真话、说实话。

(二)法制观念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三)在商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威望。

(四)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商会工作。

监事长的职责:

(一)对商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实行监督,并定期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

(二)对商会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三)对商会的换届选举等重大活动实行监督。

(四)对商会的重大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对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    会长

第二十六条  会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有一定的政策和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

(三)企业在惠水县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本人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在羡塘籍人士中有较高的威信、号召力和凝聚力。

(五)对商会工作有积极性,有一定时间和精力领导商会工作。

(六)有奉献精神、大局观念和团结精神。

(七)能提出任届内工作目标并付诸实施。

(八)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常务副会长任职条件参照会长条件。

副会长任职条件:

(一)有一定的政策和理论水平,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决策水平。

(二)企业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本人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有经济实力。

(三)在羡塘籍人士中有一定的威信,热衷于家乡事业。

(四)对商会事业有积极性,愿意为商会事业贡献力量。

(五)有奉献精神、大局观念和团结精神。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会长系商会法定代表人,系商会重大活动的第一负责人。

其职责如下: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商会全年工作计划。

(三)监督检查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有关重要会议;

(五)履行聘请商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会长候选人的产生。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秘书处牵头,在广泛听取理事以上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成立由九至十一名理事以上会员组成的换届领导小组,对照会长任职条件,具体负责酝酿推荐会长候选人,也可以竞选产生。若出现两名以上会长候选人,则召开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得票过半数者为会长正式候选人;若只有一名会长候选人,则由理事会举手通过为会长正式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分会

(一)成立分会须有20家以上的企业家会员,其中有20名发起人。

(二)自愿申请,报惠水县羡塘商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分会会长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惠水县羡塘商会批准。

(四)分会领导人的职责、义务、权利与本章程相同。

(五)须有申请成立分会所在地有关地市(县)政府来函。

第六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一名副会长兼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三十三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聘用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与会员进行联系,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五)依照商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商会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商会可设立办公室、制度创新部、信息共享部、维权部、会员发展部、项目拓展部、宣传部等,以上部门由秘书长协同有关常务理事开展工作,为广大会员服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赞助和捐助;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

(五)商会投资项目利润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其他任何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经费必须用于商会的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主要开支:

(一)商会日常办公费用和专职人员工资;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举行各种商务活动的费用。

(三)会刊、信息资料的编辑印刷费用;

(四)其他的合理开支。

第三十八条  经费管理。商会收取会员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会所有经费用于商会业务的开展和事业的发展。秘书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确保经费的安全和正确使用。商会在会长和秘书长更换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先经过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商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商会自行解散或者因为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或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常务理事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并移交印章和档案资料,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惠水县羡塘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羡塘惠水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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