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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惠府办发〔2016〕198号)
来源:惠水县政府办  时间:2016-10-28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发〔201619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惠水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1022

惠水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专利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县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贵州省专利条例》、《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黔科通20153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发展专项基金。由县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单独安排,不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资助和奖励,并于当年五月底前兑现完应发的上年度资助金和奖励金。

第三条 为杜绝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奖励资金行为的发生,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如需获得专利资助,必须在发明专利申请前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获授权后一个月内到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备案申报或授权情况;专利代理机构每个季度需向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备案本季度代理情况,未获备案的不予资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惠水县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含在本县进行投资注册的非本县居民)申请专利资助,且专利申请和授权所属地为惠水县的适用本办法。

2.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或授权的国内发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3.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4.获授权且连续交纳维持费用3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

第五条 专利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受理或授权:取得受理通知书后资助2000/件,取得授权证书后再资助2000/件。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取得授权证书后资助1000/件。

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取得授权证书后资助500/件。

4.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取得授权证书后按照10000/件的标准一次性资助。

5.发明专利维持:对2012年后获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连续维持3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维持费2000元;继续维持到5年以上的,再次资助维持费3000元,也可维持达5 年以上一次性资助维持费5000元。

第六条 专利奖励标准:

1.专利代理奖:对在我县每年专利代理量达到3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占80%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3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奖励,发明专利获受理奖400/件,发明专利获授权奖400/件,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奖200/件,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奖100/件。

2.优秀专利奖:对县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人等通过将所拥有的专利应用于生产发展之中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参加专利评奖;获国家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1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奖励5万元;获省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5万元,获省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奖励2万元;获州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1万元,获州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奖励0.5万元。

3.专利优势企业奖:对县域内纳税50万元以上且35%以上自有专利用于生产当中的企业,每年获授权专利在1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的,奖励企业2万元;每年获专利在2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的,奖励企业5万元;每年获专利在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达20件以上的,奖励企业10万元。

4.设立惠水县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奖, 对县域内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发明专利予以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其中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专利成果转化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出台规定。

第七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实行主动申报,按年度兑现。凡符合本办法资助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于次年的130日前到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申报,逾期视为放弃。

第八条 申请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惠水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2.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国外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专利代理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申请奖励为单位(专利代理机构、企事业、人民团体)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帐户等附件;申请奖励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帐号等附件。

2.申请专利代理奖的代理机构,还须提交所代理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及与被代理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代理合同等佐证材料。

3.申请优秀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还须提交获奖相关奖励文件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专利应用情况报告,以及获奖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4.申请专利优势企业奖的企业,还须提供企业纳税证明,专利应用情况报告,年度内所有申请或授权专利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已资助或奖励的费用全数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行3年。201611日后申请或授权的专利按本办法标准进行资助,之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22日印发


共印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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