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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16-10-26


黔交建设〔2016〕191号


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威宁县、仁怀市交通运输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力争到“十四五”初突破1万公里。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这一宏伟目标,巩固和提升贵州西南重要陆路交通枢纽地位,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攻坚决战实施方案》,按照“省级统筹、分级实施、多方服务”的原则,针对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制定了以下实施意见,作为攻坚决战期间地方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实施依据,请你们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前期工作

(一)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跨市(自治州)项目原则上以所在里程较长的市(自治州)牵头办理。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所在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筹措,最终纳入项目总投资。工可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所需支撑性专项批复文件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及审批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组建

(二)以政府还贷方式建设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项目所在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跨市(自治州)的项目,由所在里程较长的市(自治州)牵头组建;以PPP模式(含BOT特许经营及股权合作方式,以下统称“PPP”)建设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应按投资协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和投资人成立的项目公司,即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规定,并按厅制定的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1)报相应市、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委)或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统称“市州交通运输局”)备案,跨市(自治州)的项目,报牵头的市州交通运输局备案。

(三)鼓励地方高速公路项目采取代建方式进行管理。代建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三、设计审批

(四)勘察设计招标原则上应在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需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同步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应在市州交通运输局对工可方案进行预审查之后进行,并应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审核规定〉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15〕484号)第六条规定事先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同意。

勘察设计的招标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法人尚未组建的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的平台公司组织。项目法人(或市州交通运输局、平台公司)没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勘察设计招标时应按两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一起招,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中标后的施工图设计任务可能会因项目的建设模式改变导致不再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

招标投标的监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相关文件及评标结果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备案,评标专家在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抽取账户由厅提供。跨市(自治州)项目的监管工作,由牵头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招标投标相关文件及评标结果由招标人报牵头市州交通运输局的同时,应抄送相关市州交通运输局,相关市州交通运输局若有意见,应通过牵头市州交通运输局反馈招标人。

招标人为市州交通运输局的,监管工作由厅负责。

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或平台公司组织完成,投资人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从施工图设计开始。PPP项目投资人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

(五)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应选择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咨询,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可以与勘察设计单位一道通过招标选择,鼓励选择代厅审查单位同时作为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由厅在通过招标方式建立的代厅审查单位备选库中随机选择。代厅审查单位的咨询服务费用由项目法人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六)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阶段性审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重大审查、验收应邀请厅相关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处、规划处、安全监督处、科技教育处)、市州交通运输局、贵州交通信息与应急指挥中心(贵州省路网中心)、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交通质监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交通造价站”)、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与本项目交叉(搭接)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单位参加。

初步设计阶段,厅相关部门重点参加设计外业验收、地勘专项验收、桥隧风险评估等;施工图设计阶段,厅相关部门重点参加设计外业验收。

(七)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其周边的路网结构,建设相应的路政、治超、应急救援、交警等交通管理设施及场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使用。

(八)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初审,报厅审批。文件上报时,上报公文、市州交通运输局初审意见及设计文件的总册递交至厅。上报文中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性质、勘察设计招标、路线控制点、技术标准、工程规模、主要工程数量、概算等)进行简明的说明,并应明确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包括相应的监理选择方式)、建设管理法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等,采用代建模式的,应明确代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厅进行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后,若符合要求,即委托代厅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并视情况组织相关各方进行现场复核,完整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报代厅审查单位和交通造价站。交通造价站对设计文件的造价部分及代厅审查单位的造价审查意见进行审查。若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不符合要求,则及时反馈补正要求。

(九)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批,批复文件报厅备案。市州交通运输局的审查审批工作技术支持单位(代局审查单位)延用初步设计的代厅审查单位,咨询服务费用由项目法人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审查会由市州交通运输局主持,厅相关部门及省路网中心、交通质监局、交通造价站、高管局参加。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加强与省路网中心、高管局的沟通,加强对联网收费(含ETC车道)、通信、监控等设施的设计审查,务必满足全省联网的技术要求。

四、工程施工、监理

(十)工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含交(竣)工验收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检测等)、监控量测等从业单位均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与投资人、施工单位有关联关系的试验检测单位、监理单位不能参与投标。招标投标的监管按第(四)条第四款执行。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原则上也应通过招标选择,但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项目法人,经厅同意可以自行组建。

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含中心试验室)的招标或组建,以及驻地监理、试验检测、监控量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工作,应由政府出资人代表牵头。

(十一)PPP项目投资人具备相应资质、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工程设计、施工的,项目公司应将建设实施组织方案上报市州交通运输局核准。上报资料应包括合同段的划分及其各合同段承包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件(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合格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人员的最低资格条件必须与承担的工程规模相适应。

五、施工许可

(十二)项目施工前,项目法人应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的批复,基本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督促施工企业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十三)施工许可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批。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要求,填写《施工许可申请书》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用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6.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7.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证明材料。

(十四)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后,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规定报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操作按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黔交建设〔2008〕141号)执行。

(十五)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及时与海事部门联系,办理必要的施工作业许可手续。

(十六)涉及与其它已投入营运的高速公路交叉、搭接施工的,应按规定到高管局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手续。手续办理按2016年1月28日《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涉路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有关工作会议纪要》简化。涉及其它等级公路的涉路施工许可应到相应公路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六、质量安全监督

(十七)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加强质监机构的建设,积极参与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力争早日具备独立承担高速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能力。

七、设计变更

(十八)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或抢险需要确需变更的,需履行审批手续。

设计变更按变更规模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具体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执行。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变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变更申请及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批,报厅备案;重大变更和变更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较大变更申请及施工图设计由厅审批。

(十九)设计变更提出后应先由项目法人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确需变更的可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应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对变更产生的原因进行审查,确定有无违反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行为,尤其是发生工程事故或存在工程报损的情况,必须对设计、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责任予以明确。

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需在申请得到批复后,才能按批复意见开展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批复后才能施工。除抢险性质的变更可边实施边申请边报批外,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擅自实施的,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二十)对于一般变更,若变更工程规模接近较大变更(变更预估金额超过450万元),应按较大变更进行申请;较大变更若接近重大变更,或存在向重大变更转变的趋势,应按重大变更申请。严禁肢解工程以缩小变更规模的方式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提出变更。

八、信用评价

(二十一)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35号)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信息公开的方式可通过市州交通运输局网站、项目法人公司网站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公开。

(二十二)对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执行交通运输部的评价规则及厅制定的实施细则,市州交通运输局及质量监督机构对所辖地方高速公路从业单位以评价主体身份进行评价,直接上传评价数据至厅评价系统。

九、征地拆迁

(二十三)征地拆迁标准由项目所在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制定标准时应充分征求项目法人单位的意见,若对标准发生争议,由厅组织各方协商解决。

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原则上采用包干模式。

十、交工验收

(二十四)公路工程各合同段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的自检和监理单位的评定都必须达到合格,服务区(停车区)应达到基本使用要求(至少能满足临时停车、如厕、加油的需求,并完成场区内指路标志及标识标牌设置和场区内绿化),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或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意见,且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二十五)交工验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及《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要求执行。由项目法人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市州交通运输局核备,经审查无异议后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二十六)在开放交通收取车辆通行费前,有关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的设置,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与省联网收费管理部门签订收费入网协议,并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贵州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124号)的要求,完成机电系统入网检测及机电工程交工检测。

(二十七)开放交通前,市州交通运输局还应组织项目法人及参建各方对交工验收报告中反映的直接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开放交通。

(二十八)项目交工验收后,项目法人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并组织验收。其中,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缺陷,必须在开放交通前整改完毕,其它缺陷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

项目法人应按省路网中心有关要求尽快完成项目路段GIS数据采集报送工作。

项目法人还要尽快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及时完成工程决算和项目审计,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十一、竣工验收

(二十九)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经2~3年的试运营,经项目法人申请,由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三十)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2.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市州交通运输局认定;

3.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4.档案、消防、环保等单项验收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5.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十一)竣工验收后,由组织验收的市州交通运输局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报厅备案。

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认真研究以上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在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强化资金保障,多措并举筹措建设资金,加强对建设各方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全力打造品质工程,争取尽快建成项目发挥效益,以现代公路运输网助推脱贫攻坚、同步小康。


附件:1.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备案表(2016年版)

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2016年版)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doc


黔交建设[2016]191号附件.doc


191黔交建设[2016]191号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pdf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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