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仁怀市、威宁县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以下简称《公路调整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6〕100号,以下简称《水运调整办法》)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工程计价管理要求
(一)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我省新审批(核准)的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公路调整方案》要求执行。在编制造价文件时,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如采用我省已发布的公路工程补充定额及其他计价依据的,也应按照《公路调整方案》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二)2016年5月1日起,我省新审批(核准)的新建和改扩建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水运调整办法》要求执行。
(三)2016年4月30日(含)前已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不再重新审批(核准),在后续批复中按《公路调整方案》、《水运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二、调整发布材料价格信息
“营改增”后,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定期调整发布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的材料价格信息。如对发布信息有问题可反馈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人王贤辉,联系电话0851-86523533。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人:张珍珍,联系电话:0851-86503307,邮箱243988047@qq.com。
附件:1.交办公路〔2016〕66号
2.交办水〔2016〕100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下载:190黔交建设[2016]190号转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