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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老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余万元 甘愿获刑六年
来源:惠水县法院  时间:2016-10-21

  10月14,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集资案,已经年过花甲的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自任“会首”,以“做会”的形式,按照“月会”和“半月会”,“会钱”金额从月交500元到月交10000元不等,利息为1.5%至2%不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会首收取第一次“会钱”,被告人刘某某收取“会钱”后再转借他人,按月收取3%至6%不等的利息。后因资金紧张,被告人刘某某以每月支付2%利息向部分前来做会的人员戢某某等人借款并转手借给江某某等59人,每月收取3%-5%的利息,从中赚取利息差。2015年5月因资金链断裂,被告人刘某某逾期未能支付到期的“会钱”给会员致案发,案发后查实做会的“会员”涉及人数达603人,借款人数135人,涉案金额3296444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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